ZBGS-2022-34
珠水(shui)〔2022〕59號
各(ge)區(qu)(功能區(qu))、鶴洲新區(qu)籌備(bei)組(zu)水行政主管部門,各(ge)有關單位:
為了建立完善本市(shi)水利建設市(shi)場(chang)信(xin)(xin)用(yong)體系,引(yin)導和(he)規(gui)(gui)范水利建設市(shi)場(chang)主體行(xing)為,維護(hu)水利建設市(shi)場(chang)秩序,根據《廣(guang)東省(sheng)社會(hui)信(xin)(xin)用(yong)條(tiao)例(li)》《廣(guang)東省(sheng)水利廳關(guan)于水利建設市(shi)場(chang)信(xin)(xin)用(yong)的(de)管(guan)(guan)理辦法》以及有關(guan)法律、法規(gui)(gui)、規(gui)(gui)章、規(gui)(gui)范性(xing)文件(jian)的(de)規(gui)(gui)定,結合本市(shi)實(shi)際,我局(ju)制定了《珠海市(shi)水利建設市(shi)場(chang)信(xin)(xin)用(yong)管(guan)(guan)理辦法》,現印發實(shi)施,請(qing)(qing)遵照執行(xing)。在(zai)執行(xing)過(guo)程中遇到問題,請(qing)(qing)徑向我局(ju)反(fan)映。
珠海(hai)市水務局
2022年7月13日(ri)
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chang)信(xin)用管理辦(ban)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完善本市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引導和規范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需在執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一并執行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納入《珠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供政務業務管理部門在履行政務工作時共享使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設、維護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即珠海市水利建設管理系統)。
市政(zheng)務(wu)服務(wu)數(shu)據(ju)管(guan)理部門(men)(men)負責政(zheng)務(wu)業務(wu)部門(men)(men)間的數(shu)據(ju)共享和(he)利用工(gong)作,落實數(shu)據(ju)共享和(he)政(zheng)務(wu)網絡安全(quan)保(bao)障(zhang)工(gong)作。
各(ge)區水(shui)行政主管(guan)(guan)部(bu)門按照管(guan)(guan)理權限負責管(guan)(guan)轄范圍內水(shui)利(li)建(jian)(jian)設市場(chang)主體信(xin)(xin)用信(xin)(xin)息管(guan)(guan)理工作,配合省、市水(shui)行政主管(guan)(guan)部(bu)門建(jian)(jian)立健全省、市水(shui)利(li)建(jian)(jian)設市場(chang)信(xin)(xin)用信(xin)(xin)息平(ping)臺數據。
市、區水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men)及(ji)相關機構應(ying)當保障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的(de)完(wan)整性、準確性和及(ji)時性。市、區水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men)對本市水利建設市場(chang)主體的(de)信(xin)(xin)用(yong)評(ping)價(jia)可采用(yong)大檢(jian)(jian)查、專項檢(jian)(jian)查、巡(xun)查、抽查等多種方式(shi)或組合方式(shi)進(jin)行(xing)評(ping)價(jia),所(suo)有水利在建工(gong)地均(jun)應(ying)進(jin)行(xing)檢(jian)(jian)查評(ping)價(jia)。
第二章(zhang) 基本信息管理(li)
第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以登錄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按要求如實填報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檔案,并及時更新,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時公開。
市、區(qu)兩級(ji)水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通過廣東省水利建(jian)(jian)設市場(chang)信(xin)(xin)用信(xin)(xin)息(xi)平臺將(jiang)信(xin)(xin)用檔(dang)案同步共享至珠海市水利建(jian)(jian)設管(guan)理(li)系統,依法公開和管(guan)理(li)水利建(jian)(jian)設市場(chang)主(zhu)體(ti)的信(xin)(xin)用信(xin)(xin)息(xi)。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參加水利工程招投標時,招標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通過珠海市水利建設管理系統查驗該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及誠信記錄。未在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公開基本信息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本市水利工程招投標時對該市場主體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
依法(fa)直接發(fa)包的(de)工(gong)程,發(fa)包人(ren)應當通(tong)過珠海市水利(li)建設管(guan)理系(xi)統(tong)查驗有關(guan)信(xin)息。
第三章 良好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條 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見附件)的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可在珠海市水利建設管理系統如實填報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建立良好信用檔案。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在珠海市范圍內適用。
第七條 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填報獲得優質工程獎、主管部門通報表彰等表彰類良好行為的,應當提交受表彰的證書(獎章)及正式表彰文件掃描件;填報優良工程、文明工地等業績類良好行為的,應當提交的材料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評選辦法有關要求執行。表彰類良好行為記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業績類良好行為記錄由工程所在轄區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水利建設市(shi)場(chang)主(zhu)體的(de)名稱發生變(bian)更的(de),應當同(tong)時上傳名稱變(bian)更佐證材(cai)料(liao)。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填報的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在珠海市水利建設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眾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屆滿無異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填報的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進行信用分值加分,并依法對社會公開。
同(tong)一項目,如有獲得(de)表彰類(lei)良好行為加分(fen)的(de),已獲得(de)業績類(lei)良好行為的(de)加分(fen)予以撤銷。
第九條 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表彰類良好行為加分有效期限為3年,相關表彰文件印發之日為加分起始日;業績類良好行為加分有效期為2年,從單位工程驗收之日為加分起始日。各單位可在加分有效期內通過珠海市水利建設管理系統申請加分。
第十條 水利工程優質獎應當經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的行業協會頒發方予認可。
第四(si)章 信(xin)用信(xin)息動態管理及應用
第十一條 本市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實行信用分值動態管理。根據《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本市內依法建立信用檔案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初始信用分值為100分,未依法建立信用檔案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初始信用分值為零。
企業信用(yong)(yong)等級(ji)根據(ju)評(ping)(ping)價結果劃分(fen)為A、B、C、D四級(ji)。綜合評(ping)(ping)分(fen)≥110分(fen)的(de)為A級(ji),表(biao)(biao)示信用(yong)(yong)優(you)秀;110分(fen)>綜合評(ping)(ping)分(fen)≥100分(fen)的(de)為B級(ji),表(biao)(biao)示信用(yong)(yong)良好;100分(fen)>綜合評(ping)(ping)分(fen)≥80分(fen)的(de)為C級(ji),表(biao)(biao)示信用(yong)(yong)一般;綜合評(ping)(ping)分(fen)<80分(fen)的(de)為D級(ji),表(biao)(biao)示信用(yong)(yong)差。
水利(li)建(jian)設(she)(she)市(shi)場主(zhu)體的信用分(fen)值記錄在信用檔案并通過珠海(hai)市(shi)水利(li)建(jian)設(she)(she)管理系(xi)統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分值已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水規范字〔2019〕1號)發生加分或者扣分且仍在有效期內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將直接予以采用。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載明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的使用方法。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企業。
采用(yong)綜合評分(fen)(fen)法(fa)評標(biao)的(de),市(shi)場主體的(de)信用(yong)分(fen)(fen)值評分(fen)(fen)應當占不低于評分(fen)(fen)總值10%權重(zhong)(zhong),并按(an)照開標(biao)時的(de)信用(yong)分(fen)(fen)值(超110分(fen)(fen)的(de)按(an)110分(fen)(fen)計算)乘以(yi)評分(fen)(fen)占比權重(zhong)(zhong)計算所得最終信用(yong)得分(fen)(fen)。
兩(liang)個或者兩(liang)個以上水利建設(she)市場主體(ti)組成(cheng)聯合體(ti)投標(biao)時,以信用分值較低主體(ti)的信用分值計算信用得分。
非公開招(zhao)標的水利工程建(jian)設項目(mu)可參照公開招(zhao)標項目(mu)使用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guo)。
第十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動態信用得分按以下計算方法確定:
市(shi)場主體(ti)在(zai)本市(shi)的動(dong)態信(xin)用得分=省水(shui)利動(dong)態信(xin)用分值+珠海水(shui)利動(dong)態信(xin)用加分。
第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在資質管理、質量安全管理、日常監管、專項督察等環節中實行差別化管理:
(一)對A級以上信用的企業(ye)實行激(ji)勵機(ji)制,實施(shi)簡化監(jian)督和低頻率(lv)的日常檢(jian)查。
(二)對B、C級信用(yong)的企業(ye)實施常規監督和適(shi)度頻(pin)率的日常檢查。
(三(san))對D級信用的(de)企業(ye)實行重點防范機制,實施(shi)重點監管和高(gao)頻率(lv)的(de)日常檢查。
第(di)五章 附則(ze)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珠海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見附件。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本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14日。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附(fu)件(jian):珠海(hai)市(shi)水利(li)建設市(shi)場主體良好信用(yong)行為記錄(lu)認(ren)定標(biao)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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